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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破产取回权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二,一般破产申请取回权的权利主体是财产的权利人; 三,一般破产取回权的义务主体是管理人; ...
一、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为在破产宣告后恰当公平的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必须在时间上确定某基准点,以此作为确定债权存在与否的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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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隔地买卖合同。出卖人取回权的实质,是要保障在卖方发货至买方收货这个时间差中,买方破产时卖方的合法权益。这个时间差只存在于隔地买卖合同中。 第二、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完毕,而买方尚未付清货款。 第三、在实际受领买卖标的物以前,买受人被宣告破产。
(一)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三)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四)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要有恶意。
破产债权构成的实质要件: (一)破产债权必须首先是一种债权债权,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破产债权必须是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破产的目的,在于使各债权人得到金钱上的公平的清偿满足。所以破产债权必须以金钱或能用金钱作价值评价的财产为客观,此即财产上的请求权。非财产的请求权,如恢复名誉的请求权等不得视为破产债权。 (三)破产债权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是指破产债权发生的原因在破产宣告前已经存在的债权。如果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后,则只能是一种新债权,不能做为破产债权。之所以如此,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对其财产已丧失管理处分权,破产债务人自然不得再就破产财产实施任何负担债务的行为;另一方面,如果不将破产债权界定在一个时间点上,破产债务人继续与其他民事主体进行经济交往,破产债权就会不断出现和堆聚,破产程序就永无终结的可能。因此,将破产债权界定在破产宣告前是必要的。当然也并非所有破产债权都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作为例外,有的债权虽在破产宣告后成立,但因特殊情况也可作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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