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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查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应当配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告。
公安机关履行以下责任:(一)办理犬登记和年审;(二)建立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犬信息服务;(三)负责犬禁止处理、没收、巡逻、处理犬违法行为;(四)检查犬只扰民、受伤引起的治安事件;(五)杀害狂犬;(六)处理犬违法行为的通报,投诉;(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责任。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二)负责管理犬只留检所;(三)负责流浪犬的及时捕捉和将其投送留检所的工作;(四)收留弃养犬只,对犬只尸体实施无害化处理;(五)查处违法占道售犬行为;(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可以经居委会或村委会调解,调解不成,还可以申请由司法局进行调解,仍无法解决,到法院诉讼处理。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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