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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一般都是双方各执一份的。如果您让厂方持有该合同,合同当然还是有效的,只是您要防范的是厂方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去篡改或者消灭合同。合同是双方发生争议的时候重要的评判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领取劳动合同本身就是您的权利,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时候不能妥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原则上不允许,例外:《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双重劳动关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非全日制就业;(2)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否则,用人单位可以强制解除劳动关系。
无签订三方协议,那么合同就是不成立的,合同不成立则无限定的义务,故不存在违约。违约做法,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要求的做法。这肯定义表明: (1)违约做法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性,违背合同的做法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做法。如果由于第三人的做法导致当事人一方违背合同,对于合同另一方来说只能是违背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做法,第三人的做法不构成违约。 (2)违约做法是一种客观的违背合同的做法。违约做法的认定以当事人的做法可否在客观上与商定的做法或者合同义务符合合为准则,而不顾做法人的主观状态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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