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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没有青春损失费一说,但是可以可到相应赔偿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
离婚不可以向男方要青春损失费,法律没有支持青春损失费的规定,只有夫妻离婚,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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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支持青春损失费!主张青春损失费得不到支持。手术费、营养费可以得到支持。手术费、营养费依实际开支和需要。
离婚时没有青春损失费补偿的。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青春损失费是一个民间发展而来的词,是离婚的人因为自己心灵受到创伤,认为自己在婚姻中处于劣势地位并且付出比对方多,希望在离婚的时候获得经济上的补偿。有些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较短的时间内结婚,又在较短的时间内离婚,觉得自己作为女性是“亏”了,因此在离婚时要求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青春费也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无法律依据。况且双方结婚是一种自愿行为,假如真的有青春损失的话,双方都有损失,而不是只有女方才有损失,另外青春本质上不是一种权利,它会随着时间的经过而消失,即使不结婚,青春也会消失,不会停留在某一时刻。法律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规定。
据《》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在夫妻双方的时候,不必要再为青春损失费的问题而忧虑。一般而言,青春损失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符合要求可以提出精神损失费的。 1、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的范围是: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4.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2、根据《》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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