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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行政合同无效的期限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无效确认权,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行使,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也可以由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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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起诉期限。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任何时间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2、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本身未规定行政行为无效的起诉期限问题。但无论是司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普遍认为行政行为无效不存在起诉期限的问题。理论上,关于新《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起诉期限的理解,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的人员普遍认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再次做了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确认行政合同无效没有期限。因为合同无效包括当事人无行为能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一经发现,人民法院必须认定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原因是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应当是确认诉讼,而不是诉讼时效的对象范围。另外,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可以随时提出,时间的过去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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