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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的(刑法第18条);2.未遂犯(刑法第23条);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条);4.自首(刑法第67条);5.立功(刑法第68条)。 (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条)。 (2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 (3)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2.预备犯(刑法第22条)。 (4)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从犯(刑法第27条)。 (5)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刑法第383条);4.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刑法第390条);5.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刑法第392条)。 (6)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2.避险过当(刑法第21条);3.胁从犯(刑法第28条);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7)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刑法第37条);2.犯罪较轻的自首犯(刑法第67条);3.非法种植罂栗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刑法351条)。 (8)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所以要看后面犯的是什么罪,如果是会判处有期徒刑的罪,就是累犯了
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防止无限制延长管制,损害被解除管制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及时宣传法制,教育群众,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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