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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2.享受晚育的前提条件是男女双方都须是第一次生育,如果其中有一方以前曾经生育过孩子就不属于晚育; 3.男性有孩子,女方虽然属于初婚也符合晚育年龄,但仍不能属于晚育; 4.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第一次生育,只要女方达到晚育年龄,男方即便未满25周岁也可以享受晚育奖励
地方政府正在制定晚婚晚育产假法律法规。不同地方的情况不同,不同单位的规定也不同。目前,各地区已取消晚婚晚育假的规定。具体产假规定如下:1。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晚婚晚育休假规定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在法定婚假基础上增加7日,夫妻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享受;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产假15至30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节育手术常规》规定: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以上休假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遵循晚婚晚育休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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