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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1)普通商标权的保护及于类似之商标与类似之商品上。即不得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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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注册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 如果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不仅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带来四种后果: 一是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违法行为; 二是在自行改变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同时又标明注册标记的情况下,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三是若改变后的商标同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会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是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不仅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也有可能带来三种后果: 一是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二是因连续三年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三是因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除外)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是指经商标局注册在案的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商标局核准在案的具体商品。值得注意的是,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如下: 1、注册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 2、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权保护范围,商标权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在中国,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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