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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下称申报书)的正式表格分为5部分。 第一部分是专利申请或专利基本信息,包括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以及申请人或...
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后,请求书中有关人事的著录项目(指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联系人事项、代表人)发生变化时,应当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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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变更费是指因为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或申请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录事项变更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变更文件同时应当缴纳费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取并开具财政收据(发票)。费用标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费200元人民币(不予减缓)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费50元人民币(不予减缓)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100元人民币缴费期限:著录事项变更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上述请求视为未提出。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著录变更的期限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专利管理部门收到请求后会及时作出决定。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目前,企业请求变更著录项目,主要有两种变更途径,具体如下: 1、企业可以自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2、企业可以委托一家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相关事宜。 从企业递交著录项目变更请求之日起,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下发核准通知,时间一般为1个月左右。其中,企业应当在提出变更请求之日起的1个月内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用,期满未缴纳或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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