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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民法典》规定: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
1、不想给别人作担保要解除担保的,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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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抵押担保的时候,一般都需要约定担保期限,那么,担保法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该怎么办呢?《担保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将这种情况视为“约定不明”,也就是不承认“不定期保证”,强制将“不定期”变为“定期”2年,这可以视为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定时期所采取的司法政策。一般而言,对于一次性交易合同,合同应当自履行完毕而终结,原则上不存在失效时间的问题。只有在连续性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才对该连续性交易的终止时间作出约定。其次,上述情形,推测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所谓的生效和失效,实际上就是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限制,应理解为保证期间。同时,根据当事人约定,也完全可以推断出保证人有承受较长期限限制的意思。
担保人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取消担保的,除非债权人同意。因为担保是合同,只要签订了担保合同,如果担保合同的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解除,担保人就必须承担担保责任。
应该是恒顺泰吧,我所知道的他应该是平顶山第一家投资担保公司,老朋友,老地方。老字号吗,口碑好坏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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