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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比如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既遂取决于行为有无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而不是取决于犯罪人的意图或愿望是否达成。我国刑法理论所研究的刑法上的...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有具有进而着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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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客观上不可能完成而导致的停止不是中止,而未遂,对象不能犯。中止要求的是”能而不欲“,即本来嫌疑人本来能完成犯罪,却不想继续实施。而你说的是”欲而不能“,即未遂的特点。所以您说的是犯罪未遂。
这要分理论上和现实上的。 我们这里只说理论上的,现实中绝对不能犯是无法追究责任的。因为你无法确定一个人的意志观念,当然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证据的又另当别论。 丙杀乙是主观上存在故意杀人的犯意,而客观上施行了。但是因为对象错误而构成对象不能犯的未遂,这里是故意杀人未遂。 男人误认为某男是女性而强奸,还是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是犯意还是强奸罪那一块的,所以是属于强奸罪(未遂)。 你的误解大概是由于对分则法条的不理解。 强奸罪的构成中犯罪对象必须是女性,不能是男性。 另外还有一个特别有争议的例子 就是误认为白糖是砒霜而让人食用想要害人的情况。在法律原则上也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是这种情况上法庭是否机会微乎其微,如何证明罪犯主观上想要害人? 所以深夜杀人将动物当做目标,除非目标物就在近处,可以明确说明是误认,否则这样的情况属于绝对不能犯,在现实定罪论刑中是不认为应该处罚的。
打击错误不是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在于犯罪人的犯罪主观目的是否达到,客观上是否完成了犯罪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打击错误指行为人意图侵害某一对象,但因为行为人的未能控制行为方向而侵害了另一对象的错误。其不能影响犯罪行为的构成,所以即使是打击错误,但是只要造成损害后果的,也是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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