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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2、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的区别在于: (...
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其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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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户是承包的主体。承包共有人部分死亡,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成员全部灭失的,收回承包土地,不可以继承。但是继承人可以继承土地上尚未收获的受益。特别提示:承包户和生活中的一家人的户、户籍管理上的户都有区别,应该是承包时,一份承包合同上的全部共有人组成一个承包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一个人的权利义务在其死亡之后当然归于终止,人死了,他本身就不再是民法上我们讲的民事主体,也就当然没有承受权利义务的可能。 但这并非绝对,他的一些权利会依据他与一些特定人的关系而得到存续。这并不是说他能继续享有权利,而是权利的主体发生了转移,只是这种转移是以死者的死亡与死者与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共同决定的。 在一个人死亡之后,他的子女如果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就拥有了一项基于死者继承权而产生的权利:代位继承权。 从而有权利在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中,分得死者生前继承权所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相当于取代了死者的继承顺位,所以称作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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