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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为别人担保所承担的责任: 1.如果债务人把债务还清了,担保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2.如果债务人没有还清债务,要看担保人签订的是一般保...
首先,公司对外担保,应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否则对外担保无效;其次,正常情况下,你作为公司的股东,如果你的出资已全部到位,你无需为公司债务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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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禁止公司董事、经理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你公司的总经理是以本公司的资产为其他公司担保,而不是为股东或其它个人债务担保,这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但如果你公司的章程中规定禁止公司为其它公司提供担保,你公司总经理的行为又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所得酬金应归公司所有。
需要承担责任。反担保是需要提供一定的财产,比如财保,物保,现在没有人保了。提供反担保后,败诉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被告不赔偿的,反担保钱或是物会被强制执行,折价、拍卖、变卖,或者反担保人替被告赔偿,此时可以取回反担保的物品或钱款。无论怎样,只要被告拒不履行判决,损失只能由反担保人自己承担。反担保人承担后可以向被告追偿,被告不履行判决,基本上也不会赔偿你的损失。
1、反担保人的责任 反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所以,反担保的责任是反担保人在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向被保证人追偿时,依法承担反担保合同或条款中确定的弥补保证人损失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根据这一规定,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并不都适宜成为反担保的方式,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能够用于反担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则不能用于反担保。 反担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担保人可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追偿的范围为: (1)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2)上述支出款额的利息。 (3)实现追偿权的费用。 2、反担保有效成立的条件 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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