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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范围标准

2021-11-30
在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的说法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未遂和既遂。首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拐卖、绑架、收购、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任何行为为准,即不以被拐卖妇女、儿童已经出卖为准。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仅提供定性依据,判断既遂和未遂应当按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出卖的目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中断,应该是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组织分工明确的共同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由三个阶段组成:手段行为,即拐卖、绑架、收卖;中间行为,即中转和接送;结果行为,即出售。只要行为人在其分工范围内完成拐卖、收卖、接送、中转妇女和儿童的行为,无论受害人是否被出卖,其行为都应为犯罪既遂。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倾向于区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未遂和既遂,只要行为人实施拐卖、绑架、收购、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罪的行为之一,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既遂。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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