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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推进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城镇规划设计应当充分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点,旧城改建应当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街区、建筑和文物古迹。新建房屋应当体现民族风格,按规划要求建设;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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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人民政府把城镇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加大对城镇建设资金的投入。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县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参与城镇建设。谁投资,谁受益,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城镇规划区内新区开发、旧城改建需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安置。经补偿或安置后,应当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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