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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签合同对分公司有效,分公司从成立之初就决定了总公司对分公司有支配权,故此总公司可以代替分公司签署合同,但是一般情形下,总公司与分公司的...
一般而言,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基本上都是有效的。 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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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具体情况而定。 1、分公司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独立的合作或者合同的签订。 在签订合同时,分公司并非一定要使用子公司的公章来盖印,完全可以自己独立的印章盖印,而且印章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具备法律效力。分公司虽然没有可以承担起法人资格的代表,但同样也是拥有正规的营业执照,并且其活动范围受到子公司的调配,换句话说,就是只要在子公司授予的经营范围之内,分公司可以自由经营。自由进行对外合作和签订合同。分公司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将子公司的市场范围进一步扩大,因此,若是事事都需要向子公司报备则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在子公司允许以及授权的范围内签订的商业合同大多数是直接具备法律效力,并且可以直接实行的一种商业合同。 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可以说子公司的延伸就是分公司,而分公司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代表了子公司的形象以及法律效力。因此,完全可以按照分公司的标准,以子公司授予的商业活动范围内自行签订商业合同,并执行。在签订商业合同时,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以及是否是在子公司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合同签订。在之后的商议或者补充条款上是否在其授权的范围内等等,这都是分公司应该考虑的问题和注意事项。有时为了安全起见,可以要求拿子公司的印章盖印。 3、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分公司签订了超出子公司规定范围的合同,则这类合同有可能沦为无效的商业合同,或者成为待定的商业合同。 由于有时分公司并未审定子公司所授予的委托书或者未注意商业活动范围,就很有可能签订既定范围以外的合同,出现此类现象,可以先报备子公司,由子公司裁决是否生效。若是子公司予以承认则就是待定的商业合同,之后可以继续商谈,追认。若是子公司认为不妥,那么此合同则不具备法律效力,应该予以废除,可以通过协商撤销此合同。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2、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分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具体的情况。公司依法设立的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在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合法有效的,签订的合同也有效,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擅自签订的合同,如果经过总公司的授权或追认,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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