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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五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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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分配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机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违反国家规定,以公司名义将国有资产集团私人分配给个人,金额较大的行为。涉嫌私有国有资产,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涉嫌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私人不正当行为,以低价出售国有资产,以下情况之一为嫌疑立案追诉:(1)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2)相关机构破产,停业,停业6个月以上,或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被命令关闭,被撤销,解散的;(3)其他造成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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