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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并对原有树木加以保护。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统一景观风格。种植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本市生长的树种...
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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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绿化生态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对在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街道绿地、各单位责任地段的绿地)因管理单位管理不善,造成荒芜、损坏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限期纠正,严重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购买碳汇、参与绿化宣传咨询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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