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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95条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没有挂汽车牌照,没有放置检查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没有汽车驾驶执照、驾驶执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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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2011)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参考如下法条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以15天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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