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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收购: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协商,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达到30%时,继续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
股权收购的方式如下: 1、强制收购:即收购者在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比例后,迫于法律中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向目标公司发出收购要约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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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程序 普通股权收购程序如下: 1、起草、修改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2、对出让方、担保方、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3、制定股权收购合同的详细文本,并参与与股权出让方的谈判或提出书面谈判意见; 4、起草内部授权文件(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等); 5、起草连带担保协议; 6、起草债务转移协议; 7、对每轮谈判所产生的合同进行修改组织,规避风险并保证最基本的权益; 8、对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9、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10、协助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11、办理公司章程修改、权证变更等手续; 12、对目标公司的经营出具书面的法律风险防范预案; 13、协助处理公司内部授权、内部争议等程序问题; 14、完成股权收购所需的其他法律工作。
上市公司收购程序如下:投资者持有股份达到5%时,应在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达到30%时,应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并公布上市公司收购报告。
上市公司收购股权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协议收购: 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收购协议不得在公告前履行。 二、要约收购: 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达到30%时,继续收购的,应当依法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人自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之日起15日内公布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不得撤销收购要约。收购人不得在要约届满后15日内变更收购要约的条件,经批准后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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