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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对同一个行政诉讼的案子都有管辖权的情形下确定法院管辖的制度。共同管辖不是几个法院同时受理一个行政案件,而是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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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对同一个行政诉讼的案子都有管辖权的情形下确定法院管辖的制度。共同管辖不是几个法院同时受理一个行政案件,而是这些法院对同一个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认定管辖法院的问题。导致共同管辖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 (1)同一案件中被告不止一个,因为这些被告在不同的法院辖区内,所以被告所在地的各个法院都对案件有管辖权; (2)同一个案件涉及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分布在不同法院的辖区内,导致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多个; (3)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在诉讼实践中,常见的共同管辖情形如下:(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是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的;(2)原告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既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又采取其他财产性的行为提起诉讼,原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的;(3)当事人对经过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如果遇见有管辖权的法院不止一个的情形,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均提起诉讼,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对同一个行政诉讼的案子都有管辖权的情形下确定法院管辖的制度。共同管辖不是几个法院同时受理一个行政案件,而是这些法院对同一个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认定管辖法院的问题。导致共同管辖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 (1)同一案件中被告不止一个,因为这些被告在不同的法院辖区内,所以被告所在地的各个法院都对案件有管辖权; (2)同一个案件涉及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分布在不同法院的辖区内,导致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多个; (3)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在诉讼实践中,常见的共同管辖情形如下:(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是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的;(2)原告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既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又采取其他财产性的行为提起诉讼,原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的;(3)当事人对经过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如果遇见有管辖权的法院不止一个的情形,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均提起诉讼,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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