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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条件如下: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这里有...
可以保全债务人的其他债权。 但要满足下列条件: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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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债权人,是指合伙人个人在加盟合伙企业前所欠债务,或是在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的同时,从事其他经营或有关活动时所发生债务的债权人。合伙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人的债权是由他与该合伙人个人的交易或其他行为产生的。合伙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则是该“债权人”在与合伙人从事交易活动的同时,又与该合伙企业发生交易关系,在这种交易关系中,他是作为债务人出现的,他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由这种交易关系产生的。上述两重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交易关系,合伙人的债权人在与合伙人的交易中是债权人,而在与合伙企业的交易中,他又是债务人,两种交易互不关连,主体不同,性质各异,故不得以一种交易中的债权抵销另一种交易的债务。对此合伙企业法作了明确规定,即“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在合伙企业的债务”(第四十一条)。这不仅在于两种交易中的债权债务数量差距,而且因为两种交易的性质不同,相互冲销可能混淆两者关系,而给合伙企业经营造成混乱。当然,对合伙人的债权人来说,上述情况和规定只是禁止他直接以其债权抵销债务。在法定的有效期内,他的债权应予收回,债务也需清偿,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他可以要求欠其债务的合伙人偿还欠债,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以用于自己偿还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在此过程中,如发生法院要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为免于强制执行,而主动要求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欠债的,法律并不禁止。
不可以。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可以。 《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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