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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报废车辆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如下。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的机动车,应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然后车主再持《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去办理销养路费等其他车辆相关手续,报废手续就算完成。 根据公安部的规定,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再购车办理新车入户,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这项规定已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申请报废车辆需要以下手续: 1、汽车车主领填表格; 2、被依法受理其申请;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回收企业;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 5、车主持《变更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等材料办理报废登记。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5、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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