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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设立,由执收单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
XX及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取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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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收应当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或者退还违法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二)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三)违反规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四)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的;(五)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按照规定开具票据的;(六)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的;(七)不按照规定解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八)违反规定退付政府非税收入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收银行、执收单位应当定期就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进行对账检查,发现问题由财政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纠正,保证收取的金额与缴入国库、财政专户及财政汇缴结算账户的金额一致。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商业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但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款项除外。按照规定可以当场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降低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改进执收方式,提高执收效率,方便缴款人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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