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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合法定节假日。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九条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
《行政强制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合法定节假日。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九条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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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强制中,行政机关、人民法院、金融机构以及当事人的行为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这就是所谓的期限。法律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一是督促行政机关、人民法院、金融机构等提高效率,及时地作出有关决定、实施行政强制,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督促或者强制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尽快履行其义务,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期限的计算是一个重要问题,规定不明确在实践中就会引起争议。《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都在法律条文中对期限中节假日的计算问题作出规定,但根据期限的长短,对期限是否含法定节假日作出明确规定的,本法尚属首次。“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本法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一是,十日以内的期限本身时间就比较短,而且行政强制执行一般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如果十日以内的期限也含法定节假日,在实际执行中就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公告”顾名思义,是广而告之的意思,虽然生活实践中对于“公告”一词的运用比较宽泛,一些启示、声明等也被冠之以公告之名。但是在法律上“公告”内涵相对狭窄,更具公开性和严肃性,是向不确定的大多数公众公开和传递信息,以便公众知晓,也便于公众监督。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征求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等也有关于公告的具体规定。在拆违案件中常用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其他城市也有类似规定,如《上海市拆除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等),“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也明确规定了公告的程序。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中“公告”的内容是强制拆除决定,但是《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提到的“公告”是在“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之前,结合第三十七条强制执行决定的内容等第四章的其他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公告”的内容应当是限期拆除等基础行政行为,而非强制拆除行为,这与《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中公告内容并不一致。《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以及第三十八条对催告进行了明确规定,催告发生在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之后。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应当将公告与催告相结合,在强制执行前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之前还应当催告。已经有地方政府规章的地方,让应当遵守相关具体规定,如北京市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之前应当催告外,仍应当进行再次公告。这是法律规范对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规定,也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本案中,一审法律文书未表述行政机关公告情况,二审法院认为部分的表述显得没有证据支持,值得推敲。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九条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行政强制法期限15日以内是指包含十日在内。关于工作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日,通俗地说就是需要工作、上班的日子。《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职工每周工作5天、40小时工作周制度。2008年1月3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年工作日为2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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