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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行为构成《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出版淫秽物品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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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判决: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知道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并提供书号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概念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两个。首先,行为人违反国家对书号管理的规定,出卖或者向他人提供了国家标准书号,侵犯了国家对书刊出版的管理活动;其次,当被出卖的书号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时,客观上又造成了淫秽物品的广泛传播,从而又进一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书号管理的各种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书号是书刊得以合法公开出版的凭证,为他人出版淫秽书刊提供书号,本质上就是帮助他人出版淫秽书刊。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是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为其提供书号,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书刊罪。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故意不犯本罪。面对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大家,假如还有其它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不知道其提供的书号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行为人知道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并为其提供书号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书刊罪。但行为人对导致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出于过失,而提供书号的行为则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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