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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破产清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2、...
申请公司强制清算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一、公司解散。 二、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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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 申请人在其个人债权及他人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后,未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公司可以继续存续。
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的方式为:在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申请人在其个人债权及他人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终结清算程序,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条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自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本规范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二条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县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市及市级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强制清算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但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强制清算案件,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指定管辖。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依法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平保护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在审理强制清算案件中,对于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强制清算裁定书的上诉应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相应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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