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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有土地使用税还有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是根据使用土地的面积及所在地区的单位面积的税额计算全年税额,按月交纳。土地使用税是先交纳,后使用,...
房产税1、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二、房产税税率:(1)从价计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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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获得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金额作为纳税依据,以四级超额累计纳税率征收。(1)增值金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金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金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0%土地增值税征收的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核定征收,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全款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现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成交价格为50万元,土地增值税为50000×1%=5000元。第二,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可以提供购房发票,二种是不可以提供发票,但可以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1、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可以减去以下项目的金额(1)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的金额(2)根据发票的金额从购房年度到转让年度每年增加5%的金额(3)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缴纳的转让房地产相关税金(4)取得房地产时缴纳的权利税。2、不能提供购房收据,但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根据重置成本评价法提供评价的房屋和建筑物价格评价报告书,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金额证明书(2)中介机构评价的房屋和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价值),必须由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评价的房屋和建筑物价格(3)按国家规定统一支付的房地产转让相关税金和价格评价费用。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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