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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通知》指出,此次调整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范围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此次调整标准分为三类,一是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6元。二是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挂钩(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2.5元;“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5年12月本人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的0.5%。三是倾斜调整,以下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增加20元/月。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增加15元/月。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增加30元/月;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增加40元/月。对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倾斜,一类地区每人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增加15元/月。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的,调整到平均水平。
黑龙江退休金:按照职工退休时上年度所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即两个数之和的一半)作为计发基数,缴费每满1年(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发给1%。
黑龙江省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一)普遍调整 1、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2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2、2010年12月31日前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7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3、“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二)特殊调整 1、建国前老工人分两个层次调整: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除参加普遍调整外,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除参加普遍调整外,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2、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高级技师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参加普遍调整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高级技师且在200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160元和150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高级技师且在2001年1月1日及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100元和80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参加普遍调整外,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4、对企业中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仍达不到全省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5、倾斜人员中符合两个及两个以上倾斜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一项最高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三)按年龄和所在艰苦边远地区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对于2010年12月31日前已满70周岁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2、按国家规定艰苦边远地区企业的退休人员,除按上述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外,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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