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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依据的,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职工伤残等级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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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九)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经办机构应当推行社会化支付方式,逐步达到由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直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民政、机构编制管理等机构登记注册的,在登记注册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二)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原则上在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三)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职工的,根据国家劳务派遣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法定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办理补充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参保所在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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