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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有数额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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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要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抢夺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1、抢夺数额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抢夺数额在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3、抢夺数额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数额怎么认定: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要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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