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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武器装备罪构成要件

2022-07-17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如果不知道枪支丢失而没有报告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对于枪的丢失,可能是出于过失,但不及时报告,却是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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