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原判决所定罪名“组织卖淫罪”有误,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的关键是组织行为,核心特征是“控制多人从事卖淫”,因此考量是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组织卖淫罪”的关键是组织行为,核心特征是“控制多人从事卖淫”,因此考量是否为组织卖淫,还是协助卖淫,应比照“控制”行为进行全面比较与分析。本案中,从一审认定的事实来看,卖淫行为由本案另一被告李新颖统一安排、调度,并由其统一收款、付款,因此不难看出本案所涉几名卖淫女均由李新颖控制,上诉人未体现出这种“控制性”。上诉人在本案中仅负责为李新颖寻找卖淫女,或者别人找到卖淫女后其负责接过来,这种行为缺乏组织性,因而是典型的协助卖淫行为,而不是组织卖淫行为。
这个你可以去问一下历史历史会给你帮助的,也可以让你的利益最大化,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上诉状相关回复与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3人已浏览
407人已浏览
354人已浏览
1,17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