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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房地产他项权证丢失的问题

2024-11-06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丢失房产证和住房他项权证时,需要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才能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在补发时,应在房屋登记簿上注明相关事项。如果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或灭失,权利人同样需要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在补发时,应在房屋登记簿上注明相关事项,并在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另外,《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还提到,如果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破损,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在换发前,应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并将相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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