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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如下规定,地方政府的拆迁程序如果符合下列规定,则是合法的,否则就是非法的。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
严重不合法。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应当由当地的征收管理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涉及到土地征收的话,需要经过省级以上部门批准. 土地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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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的。 应当给与合理的拆迁安置补偿的。 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 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如下规定,地方政府的拆迁程序如果符合下列规定,则是合法的,否则就是非法的。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 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 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全国人代会常委会修改后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胡锦涛主席第七十二号令公布施行。这也是法律规定,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因此从时间点上讲。《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失效时间,应当是胡锦涛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令的公布施行的时间,2007年8月30日。国务院于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与新公布施行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不一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法律规定(如: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因而失效,这已是非常明确地被废止了,应该停止执行了。在全国人代会公报上公布施行了,也就是向全中国人民公布施行了。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在拆迁计划的过程中,将更多地人性化,更多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到万不得已时,是不能强制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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