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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如下: 1. 引起交通事故的行为人是参与交通活动的人; 2. 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导致事故发生; 3. ...
一、现等级划分为死亡事故、伤人事故、财产损失。 1.死亡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仅有人员死亡或者既有人员死亡又有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的。 2.伤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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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白,女, 原审被告人: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羁押于西安市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不服西安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雁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年月日()雁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虽认定白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却量刑畸重。 (一)自首。2009年2月18日,事故发生过后,白立即电话报警,并挡了出租车第一时间将伤者杨云娃送至医院。此后,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听候处理。即使2月25日得到受害人杨云娃死亡的消息后,没有丝毫隐瞒实情、逃避制裁的行为,一直至事发一月后(3月19日)被刑事拘留。一审法院判决时,所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黑字白纸认定白具有自首情节。 (二)偶犯。现年23岁,未婚,向来守法,父亲患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家中诸事全靠我料理。白很孝顺,从小到大,为人真诚,勇于承担责任,进城打工唯一的目的是,挣钱养家,为父治病。事故发生后,白也非常后悔,他也想用白平生的力量,尽力筹措进行赔偿,已抚慰受害人的身心痛苦。 (三)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为三年,白为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的情节,没有半点法定从重情节,而一审法院竟判二年又九个月,严重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十二条“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法官自由裁量权超大,判刑畸重,违反法律,显失公平。 二、一审法院虽认定白和车老板韩是雇主、雇员关系,却枉法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陕高法【2007】258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该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受雇期间非因从事雇佣活动驾驶雇主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数年来,白一直给车老板韩开车打工,“干什么、啥时干、怎么干”以及所有收益完全由大老板韩决定和支配,白仅依靠他给的报酬维持全家人的生活,是地地道道的雇员与雇主关系。这一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和韩的证明材料反映的足以证实白们是雇员与雇主关系,一审判决书甚至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作为判决的依据,但知法犯法,肆意枉法,硬将白列入民事赔偿主体,判令雇员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22878.5元。到底谁该是赔偿主体,难道法律说话都不算数了吗 三、一审判决民责分担难以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根据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力人起诉要求机动车方与承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机动车一方依法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赔偿责任超过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责任。白受雇于老板韩,韩系多辆货车的所有人,据说,他的车都上了强制性保险。为何法律有“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而不执行,偏让一个承担很大家庭责任且身陷囹圄的年轻小伙十日内承担责任,不但依法无据,也难以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最终失去刑罚应有的价值。 四、关于责任认定的补充意见。 作为被告人的母亲,我一直没有收到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从有关方面得知,《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中,压根没有“白负主要责任的表述》。根据讲,出事当天(2009年2月18日),他按照雇主韩的要求,驾驶陕AB号货车正常行驶,沿
我找到的交通肇事逃逸和交通事故逃逸的区别是交通肇事罪是法定罪名,交通肇事逃逸罪不是法定罪名,只是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一个情节。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2019标准未发布)。 一、2017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996元。 二、2017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862元。 三、2017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560元。 四、2017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027元。 附2019年全国标准,仅作参考。 一、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9251元。 二、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617元。 三、2019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6112元。 四、2019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124元。 五、2017年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5688元。 其中: (一)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667元; (二)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7832元; (三)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1303元;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1632元; (五)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5817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2327元;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1650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5515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459元; (十)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20411元; (十一)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1684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4146元;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9360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6987元;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3460元; (十六)教育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1174元;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3754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0442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7717元。 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 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 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 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 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 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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