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申请。农村村民修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由本人向集体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 (二)审查审核。 (三)审批。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审批农...
农宅审批程序:(一)农村居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报国土所审核。(二)国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申请。申请人应当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交书面土地申请。村委会应当每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公布名单。自名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乡镇土地资源研究所进行初步审查。(2)现场调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资源研究所进行现场调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设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调查记录和审查意见。(3)填写申请表。土地资源研究所初步审查合格后,发布《农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表》。(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审查并签署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表》,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和家庭成员的现状,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民政府的公章,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查。(5)土地建设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县人民政府的审批范围后提交。(县(乡)土地建设资源局)。国土资源研究所牵头与乡镇政府人员按照《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乡镇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到现场进行抽样,划定范围,填写《抽样记录卡》。抽样参与者应在抽样记录卡上签字。抽样后,土地使用申请人可以开始施工。(8)验收和颁发证书。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初始土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程序和房屋产权登记程序,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向当地建房办申请批准后可以在宅基地盖房子,审批流程如下; 1、申请人带着户口本、身份证、宅基地申请书(或老房权证),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申请审批表;村委会受理后审批批准后到乡镇建房办公室申报; 2、乡镇建房办公室受理后,看是否符合乡镇规划建设,符合规划的批准,报县(市)土管部门审批; 3、县(市)土管部门受理后认真审核,对符合县(市)整体土地建设规划等要求的发给宅基地使用许可证; 4、有了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后,带着上述材料及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到村委会填表审批、乡镇建房办审批、县(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发给建房许可证。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年龄未满十八岁的;(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第十二条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7人已浏览
353人已浏览
355人已浏览
19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