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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补偿新标准,应当由当地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且将征地公告进行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测算区域内征收农用地中的水浇地、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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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测算区域内征收农用地中的水浇地、旱地、牧区草地,征收林地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征收非牧区农用地中草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的0.4倍补偿,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补偿,征收未利用地的按邻近耕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补偿。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30倍补偿。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测算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占用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补偿,参照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不予补偿。
甘肃省政府近日召开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全省征地补偿标准的意见》。《意见》明确,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征地补偿标准整体提高19.9%,达到平均每亩3.56万元,农村居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全省征地补偿标准划分片区也从464个减少为423个。按照《意见》,此次调整的甘肃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茬作物的产值或按当季实际投入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各市州政府制定。甘肃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肃纪律,严格执行,严禁变相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必须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严禁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同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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