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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了二胎,之前超生的应该还得缴纳,因为当事人违反的是之前的生育政策。 2、中央五中全会公报公布前,不符合所在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 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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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全国两孩政策以后,以前超生的还是继续处罚。 2、国家是在2016年元旦开始实行新的计生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 3、在这之前生育二孩,只要没有事先办理二孩准生证,都属于违反计生政策超生子女。 4、当事人都要接受相应行政处罚,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
超生罚款标准是指社会抚养费的收取标准,为了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费用的基准。超生罚款标准不是全国统一的标准,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大或其常委会根据本省情况制定计划生育条例来决定的。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根据男女双方各自的孩子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配偶和他人生第一个孩子的基数的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第二个孩子的5倍。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按情节轻重,按其年实际收入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根据其年实际收入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国家是在2016年元旦起实行新的计生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在此之前生育二孩子女,只要没有事先办理二孩准生证,都属于违反计生政策的超生,当事人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当事人拒绝缴纳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计生部门可以依法起诉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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