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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报警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其他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报案,交警部门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二、交警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
程序:一、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二、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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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通报后,按管辖范围立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和警察指令后,应立即派交通警察到现场。二、调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一)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状况(二)固定、提取或保全现场证据资料(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记录的现场没有制作询问记录的条件,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四)其他调查工作。例如车辆的检查、鉴定等。三、认定和审查在调查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和过失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四、处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时扣除或吊销汽车驾驶执照、拘留。五、损害赔偿调停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时,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查结论之日起十天内书面申请。六、向法院起诉。
《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书。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程序:一、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二、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三、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行为与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四、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五、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六、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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