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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重要的国防资产,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建设...
根据《刑法》第369条的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应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者实施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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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 长期通奸情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被告人挑拨、唆使现役军人的配偶闹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人,通奸行为发生后,现役军人的配偶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
审判管辖分为一级管辖、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类,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包括破坏军婚案在内的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都由基层法院管辖。二,地区管辖,即同级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有犯罪地点和被告人居住地2个。作为破坏军婚事件的犯罪地点,是破坏军婚犯罪行为的地方。犯罪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作为被害人的现役军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犯罪地法院进行自诉。三、专管辖,即专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或专法院之间,审理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
破坏军人婚姻罪主要有重婚型(即知道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知道是骗取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大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同居型、通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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