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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向合伙人之一主张权利的,对所有合伙人都有效。债权人向合伙人之一主张权利,即向合伙人主张权利,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
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通过诉讼程序获得人民法院对其民事实体权利保护的权利,即胜诉的权利消灭,但仍然享有提起诉讼的起诉权。因为权利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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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转让全部债权后,不得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部分债权转让的,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除下列情形之一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一)不得按债权性质转让; (二)不得按当事人约定转让; (三)依法不得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除受让人同意外,不得撤销债权转让通知。
如债权人曾主张过权利,此时的诉讼时效计算较为简单,法律规定也十分明确,直接依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计算即可: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在适用该条时,应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当‘宽限期’已经届满,债务人仍然没有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应当意识到(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即应开始计算”;“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权利人即应当认识到其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债权人一旦主张权利,此时便应适用普通时效(《民法通则》规定为两年,《民法总则》规定为三年)规定,而无适用二十年最长时效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只起诉担保人(保证人),但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则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债务人(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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