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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依法制定并实施城市范围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搬迁计划。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工业生产活动:(一)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二)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三)其他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
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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