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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配套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所在单位应当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证明,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3天假期,不影响其工资和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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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用房认购实行"早腾空先认购"的原则。拆迁人对在拆迁公告的搬迁期限前搬迁腾空房屋的被拆迁人发给"并列第一"的搬迁腾空顺序号,对在拆迁公告的搬迁期限后搬迁腾空房屋的被拆迁人按照实际搬迁腾空先后时间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搬迁腾空顺序号须经公证机关验收确认。安置用房认购时,先由持有"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被拆迁人抽签产生顺序号并认购安置用房,然后由在拆迁公告的搬迁期限后搬迁腾空房屋的被拆迁人按实际搬迁腾空顺序号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认购。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时间内提前腾空房屋并签订拆迁协议的,拆迁人可按提前天数给予适当奖励。
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代管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被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在其搬迁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地段的用房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其中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每户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600元。具体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本市物价水平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一次。拆迁人超过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周转用房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原有条件相当,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中住宅周转用房应当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基本居住条件。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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