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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所属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的环保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在大气受到重度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发布大气污染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部分机动车停驶。具体预警应急实施方案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所属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的环保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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