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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t(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t(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t(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t(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第17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后如果想要变更孩子抚养权,如果双方都同意变更抚养权的话,直接出具变更的协议并就可以了。如果是没有权的一方要求变更,只能通过进行起诉变更了,那么符合法定情况,法院才会准许变更。那么这些法定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可以变更。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可以变更。三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而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要求变更,以上的情况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一方要有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那么另一种情况是双方虽然约定了抚养权,但是孩子实际上由另一方抚养,而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证明孩子实际上一直是自己抚养接送,照顾等,那么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无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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