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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更改子女姓氏的程序如下所述:首先,必须得到子女之父或母的明确同意,并获取其签署的书面批准文件。 需要携带包含户口簿、身份证、子女的户...
孩子改姓需要的手续如下: 1、与另一方协商孩子改姓的事项,询问对方的意见; 2、对方同意改姓的,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户口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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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父母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应以子女自己表示的意志为主。子女年幼尚无表示其自己意志的能力时,应从民间习惯,其出生时所用的姓氏不宜改变(将来户籍法有规定后从其规定)。如因离婚而引起对原生子女的姓氏争执,则按父母与子女的血亲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在离婚后不论子女随父或随母抚养,均不因以改变父母对原生子女依法律所应负担的抚养责任。父母所负的责任虽可因双方经济情况不同,或子女年岁的长幼而有所不同;但并不能因此说明抚养责任主要的属于哪一方面。
征得原配偶的认可,因为根据法律要求如果没有孩子亲生父母的书面请求,派出所是不可能给孩子办理改签手续。在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涵》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子女姓名予变更,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对于单方面决定子女姓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9条的规定虽然针对的是父或母单方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这样一个具体情况,但它所依据和确立的是一个基本原则:父或母无权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为第三人姓氏。依据该原则,这种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恢复原状,即恢复子女的原有姓氏。
公民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姓名的,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和受刑事处分、已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报告;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其他相应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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