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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已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以及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所有人住所地发生变动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
(非机动车交易管理)从事非机动车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业务的,应当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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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的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拒不退货、更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违法销售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综合管理)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修理、交易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工作。对擅自设立非机动车停放场地、无证修理摊点和非法交易市场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非机动车交易管理)从事非机动车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业务的,应当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机动车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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