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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国家罪的一般判决规则: 1、构成分裂国家罪的,一般对其主要分子或者犯罪的主要参与者判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积极参与者应...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的统一,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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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分裂国家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构成分裂国家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裂变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所谓组织,就是指为分裂国家安排分散的人,使其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整体性。组织包括预备过程中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中的组织。所谓策划。是指为分裂国家而暗中密谋,策划,实际上是处于一种犯罪预备的状态。所谓实施,是指已经着手,个人或有组织地将策划的内容付诸行动。组织、企划、实施是分裂国家行为的形式和发展阶段,法律明确规定程度不同的实施行为。所谓分裂国家,是指破坏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动乱,搞民族分裂,破坏各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二是搞地方割据,另立伪政府,抗拒中央的领导,破坏国家的统一。破坏国家统一是分裂国家的一种特殊形式或结果,分裂国家则是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手段。裂变国家的手段多种多样,不管这种行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只要行为者有组织、策划、实施裂变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事实,就构成犯罪。构成分裂国家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在实际中,实施这种行为的,一般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窃据党,政,军重要职位的野心家,阴谋家和反动的民族主义者。构成分裂国家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了解组织、策划、实施裂变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狄罪的,依第103条规定从重处罚。 本条中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的界定。 首要分子,是指在这种犯罪的集团中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罪行比较严重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积极参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和罪恶重大的以外的,参加犯罪活动比较多或比较积极主动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几种情况以外的一般参加者,其中包括被胁迫、利诱而参加的人员。 本条对上述几种犯罪分子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 在其他参加的中,并不一定是对所有参加者都可依本条规定定罪处刑,其中虽是参加者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未起到什么作用,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据刑法第13条规定可不认为是犯罪。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分裂国家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依第103条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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