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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处罚判决书

2022-08-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1、2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潢川县公安局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的潢公[环]决字(2009)第09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潢川县公安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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